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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雾飞舞

《听尸》:法医是怎样听死尸讲话的?,作者:金万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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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10到12月之间,马山县爆发了一场甲型肝炎流行,发病109例,死亡3例。为了控制疫情,各医院、卫生所到所有村子中走访调查,采集血液样本。那原本是一场疫情,和身为法医的我没有关系,至少用不着我,没想到在当时竟发生了一件惨案。

  11月2日的中午,有一个叫王雅莉的女医士着急地跑来马山县公安局,问朱明川在不在,跟民警报告田林村有情况。我走出来一问,这才知道王雅莉在田林村采集血液时,看见一家人要去山里埋一个死婴。死婴是女性,刚刚出生,那家人是在家中为产妇接生的,并没有去卫生院。王雅莉很年轻,见不得半点罪恶,她怀疑那家人重男轻女,活活地闷死了女婴。

  我问王雅莉,你又没看见人家分娩,你怎么知道女婴生下来不是死的。王雅莉气喘吁吁,告诉我她在采集血液时,听到产妇痛苦地呻吟,后来还听到婴儿短暂的哭泣声。当看到那家人要去掩埋死婴,王雅莉就以为婴儿出生后健康有问题,也担心婴儿还没死透,仍有救活的机会,于是她就上前询问了情况。哪知道,那家人慌张作答,女婴生是死产,坚称女婴不曾发出过哭声。

  80年代,类似的事并不少,很多人为了生男孩,真的狠得下心肠。当时,政府已经开始严打杀婴的犯罪行为,我对杀婴儿的事也极度痛恨,随即就跟另一位民警赶去田林村。有人可能会问,婴儿已经死了,分娩时有意外情况发生,婴儿没有保住,这并不罕见,有什么方法能够断定婴儿出生时有没有死呢?这话没错。产妇是在自家分娩的,她的家人都矢口否认,光凭王雅莉一面之辞,确实不能妄下结论。

  在这类案件中,婴儿是死产还是活产,往往就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言归正传。

  起初,那家人死活不同意我们带走女婴的尸体,经过艰难的沟通,傍晚时我们才把尸体带回来。当然,我们办案不能有主观情绪,否则无法以法服众,证据就是一切。正如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说过的话: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ngth, 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中文意思: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我把死婴的尸体带回来时,天已经黑了,冷风吹得跟鬼哭一样。为了尽快尽善地处理这桩案子,一回县城,我就马上跑去卫生院的太平间对死婴进行尸体解剖。为什么法医解剖要来医院,难道没有影视剧里法医专门使用的解剖室吗?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解释,由于条件有限,很多公安局尚未建专门的解剖室,因此法医们的解剖一般都在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进行,即使在美国部分地区,甚至当今的中国部分县市的情况仍是如此。

  跟欧美剧里法医们比起来,我们并没有优雅的工作间,卫生院的太平间只有10多平方米,连一扇窗户都没有,夏天闷在里面,我们全身都会变臭,甚至呼出的气都是臭的。一进来,我就把蓝色塑料袋里的死婴摆在水泥台上,台面铺着白色的瓷砖,从裂纹就看得出它已经走过很多年月了。

  死婴刚死不足24小时,而且时值冬天,尸臭并不明显,只是夜里尸检,多少让我这个仅上任一年多的法医有点心慌。那么,究竟怎么做,法医才能确定婴儿是被杀害的,并且是死产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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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医学上,判断产儿是活产还是死产,主要是根据胎儿出生后在母体外是否进行过呼吸,已呼吸的为活产,未呼吸过的为死产。但活产和生活能力(指出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命的能力)是有区别的,有足够生活能力的胎儿可以是死产,比如宫内呼吸窘迫致死,相反无生活能力的胎儿,例如畸形或未成熟儿,可以是活产,而后死亡。

  确定新生儿是否曾有过呼吸,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肺浮扬试验,因为未呼吸的肺,肺内不含空气,呈实体状,比重是1.045到1.056,将其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气,肺的体积增大,比重小于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应用这一原理判定有无呼吸,这就是法医学上的肺浮扬试验,此法从17世纪起,由德国法医血学者首先采用。

  肺浮扬试验是按常规解剖方法打开胸腹腔,分离颈部软组织,然后在吼头下方和膈肌上方分别结扎气管和食管,并在食管结扎上方切断。最后,将舌、颈部器官连同心肺等一同取出,并投入冷水中,观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其程度。

  死婴的家人以为法医不能判定婴儿是否为死产,而且产妇没有在医院留下过任何记录,可他们并不知道,呼吸过的婴儿与死产儿肺部是不一样的。我做完了肺浮扬试验,结果全部为阳性反应,即全部肺连心脏一起上浮,颈部脏器沉下,说明肺部已充分呼吸,可以确证为活产。

  我得出了这个结果,心情是沉重的,当晚也确定了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即女婴是被人捂住口鼻后死去的。之后,那家人交代了犯罪事实,承认他们为了再生儿子,狠心地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儿。很可惜,他们不了解,重男轻女是错误的观念,女性亦是人类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员。就如墨西哥的一句谚语:The house does not rest upon the ground, but upon a woman(中文意思:家不是建立在土地之上,而是建立在女性之上)。

  在此案的末尾,我要多费笔墨,解释肺浮扬试验的一个注意事项,那就是文中描述的试验仅适合于尸体尚未出现腐败的情况下。因此,我那天才连夜赶去卫生院的太平间,当晚就完成了全套尸检工作。否则,肺浮扬试验会更为复杂。

  (第005号案 生死之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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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5月27日,南宁民族大道古城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是下午14点28分,有12个行人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道路还有监控。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说案子是很容易处理的。奇怪的是,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古城中队给我们刑侦队打了一个电话,叫我赶去把死者运走。

  为什么我会觉得奇怪,在这里就要告诉大家一个行内的秘密了。

  交通事故,其实严格来讲,现在公安机关的鉴定中心没有资质,只能找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很多交警部门委托给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是延续历史的老做法,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如果当事双方不提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无鉴定资质问题,法院亦不持疑异,那就可以认为是有效证据。

  2005年10月开始,我们已经不接这种案子了,而且有的保险公司也不认可公安局的鉴定,最终会不予理赔。我听说要我赶去现场,心里就纳闷,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不会是新人吧?我想在电话里问清楚,可那名交警忙着处理现场,群众吵个不停,车鸣不断,根本没时间细说。

  挂断电话后,我放下手头的工作,立刻跟几个民警开车赶去古城路口。此时,那名交警为了使道路畅通,在拍照后已经把尸体抬到一边去了。我以为,在现场会看见一堆血,或者死者的腿呈现90度的弯曲状,可一去到就傻眼了。

  道路上干干净净,别说血迹了,连片树叶都找不到。当我找到那名交警后,一问才知道,一辆柳微车(广西柳州五菱集团生产的一种微车)行经民族大道古城路口时,一位女性路人闯红灯走到人行道上,在柳微车开过来时,人倒下后再也没有醒过来。不过,柳微车司机坚称没有撞到人,在看到死者出现前,他已经刹车了。

  交警是个帅气的小伙子,一直耐心地听司机和目击者争论,见我们来了,他就叫他们再说一遍。司机觉得自己被冤枉了,总觉得死者没死,是想碰瓷,不停地瞄向尸体。等红绿灯的那些行人都看见了事故经过,他们一致说是司机把人撞死的,嚷着要处理这名肇事司机。这时,交警就跟我说,他虽然不是法医,但看得出死者身上没有伤,尤其是双腿没有骨折,恐怕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我幡然醒悟,交警叫我来,是因为他认为死者生前中毒了,这是一桩刑事案件。

  南宁很热,尸体长时间放在地面的话,会被腾腾的热浪破坏尸表证据。我看交警的蓝衬衣和白手套被汗水浸透了,行人也烦躁起来,当时我就没有拖延,当场为那名女性死者做了简单的尸检,戴着手套按了按尸体的双腿和膝盖,那里真的没有骨折,连碰擦的伤痕都没有,道路上的擦车轮胎印也很明显。而且尸者面色和双唇发绀,尸僵渐显,完全不像活人,难怪交警都没打急救电话,一直在等我们过来。

  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有录象当作证据,我们都要看很多遍才能确定,交通工具是不是撞到人了。目击者虽然都声称是柳微车司机将人撞死了,但在证据面前,只能认定这起事故中没人说谎,可目击者被双眼欺骗了。正如古罗马预言家菲德洛斯曾说过:Things are not always what they’ve seen, he first appearance deceives many. The intelligence of a few perceives what he’s carefully been hidden(中文意思:事物的表象并不可信,大多数人往往被表象蒙骗。只有少数智者能够察觉深藏的真相)。

  之后,我就把那名女性死者运回去做尸检,跟我一起去的民警也登记好了目击者的资料,并拿到了道路监控的录象。后来,我们确实从录象中得出结论,柳微车司机没有撞到死者,案子与他无关。

  那么,死者为何会在路上突然死亡?她真的中毒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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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尸身上有钱包,我们翻出来一看,里面有身份证,死者名叫彭丽,28岁,住在古城路,在一家设计公司上班。在中毒案件中,若死者是服毒自杀,通常会留在现场,不会到处溜达,因此自杀这一可能性一开始就被排除了。而后,民警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彭丽新婚一年不到,生活美满,与丈夫相处和睦,事发当天与丈夫一同吃过早餐,可她丈夫身体并无不适感;在公司里,彭丽亦不曾与同事结怨,他们在公司的午饭都是到外面的餐厅去吃,事发当天也是如此,但其他同事身体无恙。

  与此同时,我在尸检中采集了死者的以下检材:胃及胃内容物;肠及肠内容物;血液;尿液;肝、肾、脑组织。此类怀疑中毒的尸体检验,除了留取供毒物化验的检材,还必须同时留取足够的病理检验的检材。

  可是,出人意料,奇怪的事情又一次发生了——毒理检验后,那些尸检检材竟然都是正常的,并没有中毒迹象。就连彭丽家的水、食物、厨具都干干净净,毒药检测的结果全是阴性。

  我拿到报告的时候,不敢相信地看了又看,在确定检验无误后,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彭丽如果不是被车撞死的,也不是中毒身亡,那么她在马路上为什么会忽然倒地死亡呢?普通人都会往鬼怪方面去想,可我们搞是科学的,总不能拿这种原因去糊弄死者家属,况且人类的犯罪能力是无极限的。我记得,英国作家约瑟夫?康拉德就说过这样一句话:The belief in a supernatural source of evil is not necessary. Men alone are quite capable of every wickedness(将邪恶的产生归结于超自然的因素是没有必要的,人类自身就足以实施每一种恶行)。

  由于我们手上的主要证据只有一具尸体,第一犯罪现场在哪也不清楚,可以说线索都中断了,只能对尸体进行第二轮检验。在第一轮检验中,死者口唇、面色发绀,眼球凝视,再加上找不到尸体有任何外伤,骨骼也完好无损,因此我们都把注意力放在中毒之上。这一次,我们换了一个方向,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我做完尸检后,在死者的胸腔内,左肺明显萎陷,左、右胸后壁第5肋间距脊柱4.5cm处胸膜下对称性出血。这个情况若在尸检中不仔细的话,根本不会注意到。我看到这情况,顿时想到死因了,随即与彭丽的丈夫确认,死者是否在前几天做过针灸。彭丽丈夫承认,彭丽经常光顾按摩店,喜欢做针灸解乏和养身。

  这样一来,案情就真相大白了。

  原来,彭丽左腋下疼痛了一段时间,死前一天到按摩院做了针灸治疗,针灸师用针灸刺心俞穴(背部第5肋旁1寸半),深约2.6cm,当时针刺过深,刺破了胸膜组及肺组织,引起了左侧张力性气胸,导致鹏丽死亡。可针灸师没有发现这情况,而彭丽也被左腋下疼痛误导,没有意识到离死神不远了。过了一天,这情况恶化,彭丽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在过马路时倒地死亡。

  总而言之,这不是一起凶杀案,而是一起诊疗技术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于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不方便做鉴定,最后我们就把相关事宜移交给另一个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让彭丽丈夫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第006号案 死穴 完)

  小知识:心俞穴位于人体的背部,取穴时一般采用正坐或俯卧姿势,彭丽当时是正坐的,可针灸师下针时,她弯腰向前抓了一本美容杂志,使得针灸师下针时发生错误。因此,做针灸时切勿乱动,谨遵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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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我就不说了,这些内容肯定不能把卷宗照抄,又不是写新闻,总要遵守法律和道德。

  我也看过现下一些法医小说,技术和职能上犯错的不少。我不可能去抄他们的。比如有一本小说,他说主角喜欢用刀从眉心为起点,然后划开尸体,进行法医解剖。这其实是作者搞错了。

  解剖有两大类,一类是病理解剖,就是正常的人体解剖,面部解剖观察人体结构才会从眉心开始下刀(实际有许多解剖方法),另一类就是法医学解剖了。

  而法医解剖一般是三大类:直线切开法,T字形弧形切开法,Y字形切开法,没有一样从眉心开始的。诸如此类的错误很多。还有哪些案子是法医不能插手,必须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处理的,那些小说也由法医越俎代庖了。各种警察的职能的混乱就更不提了。

  好了,以后不说了,有空就写。忙去了。随便看看就好。没什么的。
  等我有时间了,再讲连环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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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克华是不是自杀,楼主是不是能一眼看出来,如果是自杀的话,应该近距离射击自己头部,有硝烟反应,你们是不是肉眼就能看出来

  答:硝烟反应……这词其实也对啦,貌似今年听最多的是GSR,即GunShot Residue,但都同一个意思。你真的挺爱柯南。

  说实话,我还真看不出。那个照片估计被记者处理过。黑色的血迹跟近距离枪击可能没关系,只是记者来拍照时,血液凝固了。而地上的血不断涌出,保持了红色。这些都是表面,我觉得最关键还是他脑袋里的子弹。(貌似没射穿)

  其实,我不怎么关注那个案子,自己也很忙,但我听说打死周克华的两个警察用的枪分别是54式和64式。那周克华用的是什么枪呢?打进脑袋的那颗子弹有没有做过弹道检验?每把枪打出去的子弹,子弹上的弹痕是不可能一样的(弹痕等于枪械的指纹),是谁打的子弹,拿出弹道检验报告就真相大白了。

  自杀还是被打死,这并不难确定。如果真的有心公布。

  但我听说弹道报告和DNA报道都出来了,而且是2小时左右,这个速度太快了。估计人家科技高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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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上面可能没讲清楚,这里补一下。

  枪支虽然由许多部件组成,但与弹头弹壳接触和碰撞的却只是其中一部分,比如弹夹、后膛印、枪管等才会留下弹痕,而其它部位则不会如此。每把枪留下的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类的枪。而且这些特征非常稳定,难以改变。

  我个人认为,检测周克华脑部里的子弹,用内外弹道学(Ballistic Trajectory)来确定子弹属于哪把枪,谁打死的,这方法最容易了。根本不需要争论。

  GSR,血迹分析,当时情况的重建什么的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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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的法医生涯中,跨省办案不过八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4月份,去的地方是贵州朴公镇。一般法医极少跨省办案,除非案情重大,牵涉众多,或有利害关系,这样才会跨省做鉴定。在我接到上级通知时,下意识地就想,贵州的这桩案子肯定不简单。

  接到通知后,我很快拿到材料,大致地了解了案情。

  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贵州朴公镇两位民警追击一名持枪嫌犯,双方在一个工厂后面交火。嫌犯开枪发生跳弹,擦伤一位民警,之后嫌犯右腿被民警击伤,继而脑部右太阳穴中枪,当场死亡。现场有目击群众,他们声称,嫌犯右腿受伤后,已经失去逃跑能力,手上的枪也掉在地上了,警察却续打向嫌犯的太阳穴,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嫌犯叫邹云龙,是当地人,家里的亲戚能塞满一卡车。几年前,邹云龙在广东杀人抢劫,被列为通缉犯。2010年2月,邹云龙潜回家乡,被民警盯上,随即在交战中身亡。因目击群众皆称,邹云龙先被打中右腿,手枪滑落,这让开枪的民警被推到风口浪尖,并发生了群体事件,公众亦对鉴定结果的真实产生了怀疑。

  鉴于此事影响甚大,死者家属也不认同本省鉴定,最高检查院的侦察指挥中心就做了安排与协调,任命广西的两名法医和四名技术人员重新做法医鉴定和枪弹伤检验。我拿到案件的材料时,还以为只是死者家属闹事,因为从材料上来看,案情一目了然,没必要再重新做鉴定。

  等我一去才知道,案情比我想的要复杂得多,难怪会跨省做鉴定。

  到了贵州后,我才拿到案件的详细材料,根据那上面的描述,两位民警分别开了两枪,嫌犯则开了三枪。两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枪,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枪(嫌犯十年前杀害贵州民警抢夺来的)。为什么我要说明双方使用的枪械?因为问题就出在这里。

  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mm口径子弹,54式手枪使用的7.62mm口径子弹,两种子弹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弹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弹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弹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弹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弹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弹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弹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弹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弹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弹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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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cm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cm为近距离射击,60cm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mm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在我们做完尸检后,跳弹这一猜测就被否定了。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孔是圆形的,这与跳弹不符。因为跳弹的前提是弹头由枪镗射出后撞击较坚硬的物体上,借助弹头与物体的倾斜度而改变飞行了的路径,同时由于弹头与物体的碰撞,势必造成其形态的改变,而变了形的弹头所形成的弹孔往往是不规则的。

  邹云龙那三枪是怎么开的?其中一颗子弹的射击方向(指弹头击中人体时的运行方向)是怎样的?缘何会射入他自己的脑袋里?这桩案子太蹊跷了,乃至我们不相信它的真实性,可越蹊跷的案子,证据其实越多。我记得,尼采就曾这样说过:The irrationality of a thing is no an argument against its existence, rather, a condition of it.(中文意思:一件事的荒谬,不能成为驳斥它存在的论据。相反,这恰恰是它存在的条件)

  尸检做完后,我又考虑了枪击现场的情况,两位民警当时是与死者正面交火,右腿的子弹射入口就是在正面的。至于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口,民警们讲不清楚,生死一瞬间的事,他们记不得情有可原,很可能死者中枪后想逃跑,身子一侧就被打中右太阳穴。但若是这样的话,民警就是过度执法,可子弹又不是他们射出的,这案子可谓谜雾重重,难怪死者家属不认同鉴定结果,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从广西来的我们备感压力,做完尸检又赶赴枪击现场,想要再做一次枪击现场的重建。可是,此案事发两月余,现场早就因人为和天气的因素,面目全非了。贵州方面的技术人员早就做过现场勘察,我对此行并不抱希望,但来都来了,不到现场看一看肯定说不过去。

  出人意料,这一次我们收获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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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 09: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脑部射入口的擦拭轮和污垢环是对称的,这说明射出子弹的人应该是正对着死者的右太阳穴,若角度偏斜,那么射入口的擦拭轮宽度极可能会不对称,形状有点像鸭蛋。我按照死者生前站的大概位置,推测子弹的射击方向,最后走到了工厂后的一片树林里。那是一片荒林,民警和嫌犯都未曾进去过,也由于子弹都找到了,没人对荒林搜索过。

  林子里落叶满地,雨水冲刷,与案发时的情形早就不一样了,我本以为这样找下去不会有结果,怎料竟在一块岩石下发现了一颗54式手枪的弹壳(即7.62mm口径的子弹弹壳)。我们心生疑惑,这是第8颗弹壳,可邹云龙只打了3枪,第4颗弹壳怎么来的?

  在找到第8颗弹壳后,技术人员立即着手做枪弹痕迹检验,即通过光学成像原理把弹壳和弹头圆柱面上膛线痕迹展开在同一平面上,显示所有痕迹的特征及相互关系。结果,那颗弹壳被证实与邹云龙打出的另外两颗弹壳磨损痕迹不一样,并不是他打出去的。可由于第8颗弹壳的射出时间无法确定,我们不能肯定两件事是同一时间发生的。

  事情到了这里,我们5个从广西来的人就被送回去了,以后的进展我就不知道了,这算是我生涯中的一桩悬案。

  后来我听人说,邹云龙有同伙,打死他的人正是他的同伙,他们用的枪都是从民警那里抢来的,因此制式是一样的。如果邹云龙家属不去闹,没有引发群体事件,那么贵州的技术人员就能顺利完成枪弹痕迹检验,从而得知子弹是由另一名同伙射出的。交火中,现场砰砰砰地响着,民警精神高度紧张,也忘了分辨枪声。

  有人可能又会问,为什么邹云龙的同伙要那么做?我猜,他的同伙没有被被通缉,眼看他要被捕了,他同伙就杀人灭口,而他们抢劫的钱财藏于何处,也成了日后的谜团之一,或许另一桩案子发生后,邹云龙的案子会真相大白。正如美国诗人爱默生说过的一句话:All is a riddle, and the key to a riddle is another riddle.(中文意思:所有的事物都是谜团,而解开一个谜的钥匙是另一个谜)。

  总之,与此案有关的贵州同行全部降级或调任异地,案子不了了之,我们找到的证据甚至都没有被公开,可能是考虑到社会稳定性。这案子中有太多的因素不方便透露,因此采用的地名和人名都是化名,见谅。

  (第007号案 三枪悬案)

  小知识:弹头表面粘附的油污、铁锈、烟灰、金属粉末和火药烟渣等也被留在射入口内缘皮肤上,习惯上称为擦拭轮或污垢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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