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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转:武松碰上山西大同法院(作者:友来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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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25-4-4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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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5-4-20 14: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友来有趣

    武松:法官大人,草民武松,状告嫂嫂潘氏金莲伙同奸夫西门庆,谋杀家兄武大郎。奸夫淫妇,谋杀亲夫!

    法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胆妇人!人命关天。汝如何敢杀夫?从实招来!

    潘金莲:奴家当日与西门大官人一同宴饮,至亥时方同归家中。未料拙夫去东京采购提早归来。奴家情急之下,只得将西门大官人藏于衣柜中。拙夫离家数月未尝鲜,奴家当晚又衣着清凉,酥胸半露。伊急着要拉奴家行云雨之事。奴家拗不过,半推半就答应了。

    法官:夫妻多日不见,饥渴在所难免。所谓小别胜新婚。此事倒也正常。只是武大也不知西门大官人藏身衣柜。何至于杀人?

    潘金莲:刚开始云雨,奴家问起东京采买之事,拙夫言生意难做,只买了些许银饰,一件金饰也无。家中房产加名一事亦未办妥。奴家大怒,想起法院众姐姐曾言,女性的性同意可以随时撤销。遂大怒不从,大声喊停,大胆反抗,大叫强奸。拙夫数月未尝荤腥,刚开始鱼水之欢,如何肯停?多亏西门大官人英雄救美,闪身进来,一刀砍翻,才救下小女子。

    武松:这对奸夫淫妇,暗中勾结,杀害家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青天大老爷做主!

    法官:武都头莫急。此事大有可推敲之处:本法院认为,女性有随时取消性同意的权利,虽夫妻亦不例外。潘氏已喊停,并反抗。男方不停,即可认定为强奸。此时西门大官人见义勇为,一刀砍倒强奸犯,助力潘氏正当防卫。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武松:西门大官人与潘氏通奸,且夜闯民宅。如何就变成了见义勇为的功臣?事后二人还出双入对,尽数霸占了家兄宅院和生意。

    西门庆:武松,你怎可血口喷人!吾之前与潘氏两情相悦,所有云雨皆为潘氏所同意,并无违法之处。那日至武大郎宅邸,是由主妇潘氏盛情相邀。堂堂正正,何来夜闯民宅?潘氏与大郎云雨,吾在衣柜中虽闻其声,并无动作。后潘氏呼救,大喊强奸,吾方才取刀,在犯罪现场砍翻武大,自是见义勇为。至于宅院和生意,潘氏为武大正妻,第一顺位继承人,自该尽得。后潘氏欲入我西门内眷,将其财产尽数投效。桩桩件件,尽皆合法,有何可议之处?

    法官:甚是!甚是!武都头,汝虽为国家公务人员,对这法律的理解,还不如西门大官人。本庭认为,云雨之事一概不可违背妇女意志。之前潘氏欲与西门大官人云雨,西门大官人自不可违逆。当日潘氏与武大云雨,其后撤销同意,武大不即刻停止,即为强奸。西门大官人在强奸犯罪现场将罪犯格杀,自是有功无过。至于之后的宅院财产。武大既殁,其妻潘氏自当有继承和任意处置之权。

    武松:家兄性命丧于奸夫淫妇之手,竟无从申冤?

    法官:本法院早有判例,女性随时可取消性同意,男性不停即为强奸,虽夫妻亦不例外。汝兄为强奸犯,遭潘氏正当防卫,并西门大官人见义勇为所杀。并无违法之处。其前后男女及财产诸事,皆符合妇女意志。尽皆合法。故本庭宣判潘金莲及西门庆无罪。西门庆见义勇为,手刃强奸犯武大郎,救下潘氏,当赏钱一千贯。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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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5-4-21 17: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你来凑这个热闹啊,不过以前就有婚内强奸的法律法规,只是情况特殊,而大同案件现在不管怎么判决实际影响都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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