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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雾飞舞

《女刑警手记 ——我经历的离奇案件》--桑尚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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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13、冻死的! 7月份冻死在水泥搅拌机的滚筒里?我们有些不可置信地看着老刘。老刘将眼皮一翻,我又没说第一现场在这里,死者是在其他地方冻死后被扔进滚筒里的。
  现场勘验没有取得任何有价值线索,我们将尸体拉回队里,看着老刘进行深入的尸检。
  死者腹部创口深4个厘米,长度2.56个厘米,呈扁平直线状,边缘皮肤没有翻卷,纵向截面的肌肉组织无牵拉变形迹象。切开尸表紫红色板块的皮肤,肌肉纤维内淤积大量凝血斑块。解剖死者胃部,在胃粘膜表面发现一些弥漫性出血斑块。心室内血液量低于肢端,全身血管呈双度疲劳性松弛状态。
  检验之后,老刘告诉我们,死者被置于一个低于零下25度的环境中活活冻死,塑料袋内的衣物可能为其自行脱下。因为,他觉得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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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14、
  死者被冻死,竟然会自行脱下衣服,还因为觉得热?我们立刻认为老刘疯了,难不成是上次车祸留下的后遗症?
  老刘告诉我们,人体的生物活性是由很多种酶维持的,酶都有适宜的活性温度范围,人体酶适宜温度大多37度左右;当人处在低温环境下,体温会随之降低,当低于酶活性温度范围之后酶就失去活性,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就都无法进行,导致死亡。
  人冻死过程中要经过血液的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体温开始降低的时候,为了保持提问,机体使身体外周血管收缩,将血液压入心脏、大脑等重要部位,减少热量损失,这时候外周温度降低快,身体中心降低温度慢;如果体温继续下降,当降低至25摄氏度左右的时候,体温控制中枢在低温下活性降低,就会出现血液的二次分配,外周血管重新放松,血液从中心分配往外周,这时候中心温度快速下降,而外周的温觉感受器感觉到从中心来比较高温的血液,会反馈一个“热”的错觉,使人明明快要冻死了反而感觉到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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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5、
  因为死者是受冻致死,所以肌肉僵硬,凶器插入腹部后,不会造成内壁肌肉的牵拉变形,伤口边缘不会出现翻卷和弧形变化。所以,死者是冻死后被人用锐利刀具刺入体内的。
  至于死亡时间,剖检胃内容物发现尚未消化干净的食物,看其成分应该是午饭或者晚饭之类的正餐。结合研磨程度,应为饭后的第三个小时死亡。看细胞凝固度,和血清的脱脂比例,应该距离发案72小时以上。
  作案手法与上一起案件雷同,且死者腹部伤口的宽度与上一个死者的相同,可以考虑串并侦查。
  (有个急事,赶时间,写的乱、短、简单,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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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16、(干净利落地讲故事,不耽误大家时间,所有磨磨唧唧的非主题性语言一概不要)
  打开现场遗留的装有死者衣物的塑料袋,我们发现死者所穿衣服均属名牌,由此推断其经济状况较佳。结合这一特征,我们通过摸排走访,最后由派出所上报失踪人口信息,很快将尸源锁定。调查显示,死者为我市某私人汽车修配厂经理,
  现年37岁,已婚。案发的四天前,也就是7月10日,死者
  曾与几个朋友在饭店聚餐,此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根据其妻子描述,当天的中午,死者曾给家中打来电话,说晚上要和几个朋友吃饭,可能会晚些回家。我们找到了当晚参加饭局的几个人,向他们详细询问当晚的情况。这几人均表示,饭局开始后,死者曾多次接打电话,而且声音低沉,语气暧昧,似乎电话那头应该是一名女子。当时,曾有人开玩笑的说,是不是晚上还有节目,听动静可不像嫂子啊。死者一脸自得地说,最近弄上手一个大学生,往里没少搭钱,今晚应该可以拿下了。21时左右,死者在打完最后一个电话后,跟众人告辞独自离开。由于当晚醉酒,死者并没有驾车,而是将车交给一个朋友,自己选择打车离去。据目击人证实,死者所乘坐的出租车应该为一辆红色的三厢夏利轿车
  又是乘坐出租车之后失踪被害的,而且还是与前一名女死者同样的红色夏利,难道这仅仅是巧合,还是凶手就是出租车驾驶员。带着这个疑问,我们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对我市红色夏利出租车的排查工作。
  同时,通过调取死者的手机通话记录,我们也找到了当晚与他不断通话的那个手机号码。经调查,这个号码属于神州行卡,并非实名购买。按照上面的通话记录,我们发现死者曾在案发前一个礼拜之内与其频繁联系,通过对该号码他联系人的走访调查,我们得知女机主竟然也在第一个女死者所在的陪聊酒吧工作。
  两名死者均与陪聊酒吧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里面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微妙联系呢,第二名陪聊女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立即第二次来到陪聊酒吧,但却没有找到她,据酒吧老板交代,该人已经四天没有过来了。
  酒吧老板告诉我们,第二名陪聊女根本就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出散台的小姐。这样的小姐非常多,一般都是来自外地,经常混迹在各类歌厅、按摩院和酒吧之间,没有固定的服务处所,一般都是这些娱乐场所的老板在招揽客人后,打电话通知她们过来。为了满足和迎合某些顾客的特殊心理要求和癖好,许多小姐都冒充是在校女大学生,也是为了更多的赚取服务费。最近几天,自己曾多次给其打电话,但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由于不是固定员工,也就没有太在意。当我们问道男死者与该陪聊女是否有进一步接触时,酒吧老板表示,这就是客人与小姐们自己的事情了,酒吧只抽取陪聊期间的包房费和酒水饮料费,其他的一概不管。对于该陪聊女的住址,酒吧老板表示自己不清楚,但可以询问那些一同从事陪聊的小姐,或许能够问到。
  第一名女死者在酒吧从事陪聊,第二名男死者在酒吧认识第二名陪聊女,然后两人相继以同一种形式遇害,并且第二名陪聊女已经失踪多日,两名死者和第二名陪聊女的身份似乎在告诉我们,凶手下手的对象是具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两起案件中都曾出现过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如果是同一台的话,其车主应该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第二名陪聊女作为同一酒吧小姐,和第一名死者应该也有着一定接触,而且在第二名死者死亡后又不见踪迹,应该也可能是同案犯。考虑到两起案件的现场勘验结果,初步推断是团伙作案,动机为抢劫财物。当务之急,就是找到第二名陪聊女和那台红色夏利出租车。
  就在这时,外面摸排的民警告诉我们,那名陪聊女和当晚拉载男死者的红色夏利出租车都找到了,不过那名陪聊女已经是一具尸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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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17、
  (由于最近如火如荼地生病,全力以赴打点滴,披星戴月吃药片,速度就下来了,也粗糙了许多。见谅。另外,这个故事复杂,细节、特点一一说清楚,恐怕N多字。我会写到吐血,大家也会看到昏厥。同时,变成小说类型,也不是我个人所喜欢的。)
  根据第二名陪聊女的社会人际交往情况,外调民警找到了与其相熟的几个朋友进行摸底询问,得知该女子曾在我市某小区租住了一间楼房。
  根据以上线索,民警迅速赶到该住宅小区,经敲门无果后,找来开锁人将房门破拆。进屋后,就发现一名年轻女子赤身裸体躺在主卧室的床上,小腹部位血肉模糊,并插有一把臧刀。在得到这个消息后,司马局立即带领专案组来到案发现场。
  虽然当时时值盛夏,但室内一直开着空调,尸体腐败程度不高。初步尸检结果显示,死者的死因系脾脏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腹部的多处刺伤为致命伤;尸体表面的嘴唇、脸颊、脖颈、乳房和大腿内侧等部位留有大量人类牙齿印记,同时伴有充血性紫斑手指掐痕;死者外阴部留有凝固的精斑,肛门括约肌重度撕裂伤,并同样提取到精液成分。
  现场的凶器为死者书架上的收藏品,我们在臧刀上提取到清晰的指纹,房间其他可手触部位均能提取到大量指纹。现场有很大的翻动痕迹,室内抽屉、柜门等均被拉开,死者家中和挎包内的财物被洗劫一空,其手指、颈部留有陈旧性饰物压痕,说明佩物也被劫走。同时,在地面提取到三种不同足迹,分别为二男一女。
  结合室内温湿度,查看死者的尸斑生成情况和腐烂程度,法医老刘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7月10日的凌晨时分。
  听到法医老刘的这句话,我们立刻想到,第二名男死者曾经在7月10日当晚的饭局中说起最近泡上一个女大学生,并在今晚可以搞定,然后于21时乘坐出租车离开饭店,然后被人抢劫后冰冻致死。他的死亡时间与女死者的死亡接近,就是在同一个夜晚,似乎有着某种隐秘的联系。
  而且,经查证,男死者口中的所谓女大学生,就是这名死亡的陪聊女。我们也一度根据两起捆绑杀人案中呈现的相同细节——红色夏利出租车,推断两起案件的出租车为同一台,其司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第二名陪聊女,确与前两起捆绑杀人案中的两名死者有着间接或者直接的联系,有可能是出租车司机的帮凶或者诱饵。如果以上调查结果和相关推论全部可以成立的话,女死者应该在当晚与男死者通过电话联系后,得知了其所在的饭店位置,然后出租车司机立即前往饭店门口趴活,在接到男死者后,将其抢劫并囚禁在一个冰冻的环境中致其死亡。至于为何要在杀掉男死者后对同伙施以毒手,似乎可以理解成,凶手已经决定收手不干,担心女死者会走漏消息,所以才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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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18、
  司马局长当即就说:不对,肯定不对!
  首先,凶手没有理由在刚刚制造了第二起捆绑杀人案后,立即就杀害自己的女同伙。要知道,我们是在三天后才在搅拌机里发现了男死者,凶手怎么就能预料到我们会通过男死者的联系方式找到这个陪聊女,并根据同是陪聊女的这一工作特点,将第一起案件中受害女大学生与之串连到一起呢。
  其次,如果是两人共同策划了这样一起恶性连环杀人案件,彼此之间的关系必定十分牢固,可是刚刚抢劫了这么一点点财物,就仅仅为了防止那个潜在的走漏消息的风险而杀害同伴,在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即便真是这样,他既然能想到我们会根据男死者的人际关系找到女死者,为什么不会想到我们也会根据女死者的人际关系找到他呢,这明显就是一种自我矛盾嘛。
  还有就是,即便凶手就是一个思维忽而缜密忽而松懈的马大哈,他为什么要在杀掉同伙时,还要QIANG奸并鸡奸女死者,并抢劫了女死者家中的财物。
  司马局长的分析具有一定道理,但我立刻对他进行了反驳:如果凶手真的思维缜密,甚至达到一种极端化的程度,他有极大可能性会预料到犯罪后的潜在风险,如您曾经说过,凶手在施罪后具有无限放大风险的意识。所以,即便是抢劫金额很少,但为了自身的安全,他也一样有理由对自己亲密的同伴下毒手。另外,既然女死者是外地人,他的这名同伴也有可能同样是外地人。在行凶之后,完全可以逃离本市,让我们没处寻找。还有,您刚才说过,两人关系应该十分密切,那死者的房中应该会留有凶手的一些物品。所以,他所谓的抢劫,其实就是为了制造抢劫QIANG奸杀人的假象,更重要的是,他要拿走死者房中所有属于他的物品。
  法医老刘听了半天,立即插了一句:佳慧,如果凶手有意伪造抢劫杀人的犯罪现场,并取走自己的物品,但为什么现场遗留大量指纹,甚至连凶器还没有被擦拭,你认为他有必要留下那么多的指纹吗?要知道,即便作为一个犯罪新手,也会具有一定的反侦察常识的,肯定清楚警方会通过指纹找到自己的。
  听老刘这样说,肖天明也插了一句:现场发现三个人的足迹,其中一个应该就是女死者,那另外两个男性足迹属于谁的呢?如果其中一名是凶手,另外那个人是否是另一个同案犯呢。也许,出于某些我们还不知道的客观原因,他不在乎留下的自己的指纹,甚至是故意留下的,从而扰乱我们的侦查视线。或者,他才是那个杀害女死者的凶手。我们也可以这样推测,他与凶手早就相识,关系也十分牢固,但没有参与到捆绑杀人案件中。当凶手预料到自己的犯罪风险后,就要求这个伙伴共同杀害女死者,留下他的指纹制造犯罪现场的假象,能够让自己逃脱。既然是这样,留下指纹的可能性就应该是存在的。
  司马局长立刻就说:不对,欲盖弥彰,太欲盖弥彰了,凶手如果真的思维缜密,具有一定反侦察意识,甚至想到借用游离在捆绑杀人案之外的第三人之手杀害自己的同伴,他更不会犯故意留下他人指纹的错误,这简直就是太幼稚的犯罪行为,咱们警察又不是笨蛋,连这点都想不清楚。而且,他就不怕我们通过这些指纹查到那个同伴,进而找到他吗?别跟我说什么那个同伴不怕留下指纹,如果是有预谋的犯罪,一切都是事先策划好的,尽量不留下任何纰漏。
  
  然后,司马局长又对我说:桑佳慧,我就说一点来反驳你。先不考虑是否存在另外一个帮凶,假设按你所说,女死者既然是外地人,那个凶手也是外地人,他不会顾虑自己的身份被拆穿。但是,别忘记,目前咱们一切假设的前提是,凶手就是那个出租车司机。如果我们加大对出租车的排查力度,甚至将全市的出租车挨个过筛子,你觉得他会认为自己能轻易逃脱吗?
  “黑车,如果他开的是黑车呢,并没有任何拍照和证明,他还会顾虑什么呢,杀人之后完全可以拍屁股走人”,我立刻接了一句。
  司马局长顿了顿,想了一会,说:有点道理,如果是黑车,他真的不会顾虑太多。但是,那也不对,既然两人关系如此密切,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的,女死者在本市的朋友难道会对此一无所知。还有就是,如果他真是开黑车的,说明在本市已经有了一定的生活基础,排查起来也不会太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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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错误,就是十六小节的最后一段:就在这时,外面摸排的民警告诉我们,那名陪聊女和当晚拉载男死者的红色夏利出租车都找到了,不过那名陪聊女已经是一具尸体了。
  更改为:就在这时,外面摸排的民警告诉我们,那名陪聊女已经找到了,不过,却是一具尸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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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19、
  我们争论了半天,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对女死者的具体尸检工作正在法医室里紧张地进行着。
  不久,法医老刘将尸检结论报送给我们,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样本分别属于两名男性,肛门中的精液则属于第三名男性。
  得到这个结论后,我们立刻做出判断,如果女死者确为其同伙所害,那么同伙的人数似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一个人。假设如肖天明推测,他找到了与自己交好、但未曾参与捆绑尸体系列案件的朋友协助自己谋害了女死者,但出于常理考虑,这种杀人案件没有必要牵涉更多人员,将风险再次扩大。
  如此一来,两起捆绑杀人案的凶手应为四个人,分别是:第二名女死者(勾引修配厂经理的陪聊女)、红色夏利出租车司机和另外两名男性。具体做案形式为:第二名陪聊女在掌握了第一名女死者的行踪后,通知了她的三个同伙,然后由这三名同伙实施了抢劫捆绑杀人,制造了第一起案件。之后,第二名陪聊女与修配厂经理结识,摸清其底细后,于7月10日当晚邀其来到自己家中。此时,其家中藏匿的三个同伙将修配厂经理绑架,并囚禁于冰冻环境中。同时,出于逃避罪责和回避风险的考虑,又将这名陪聊女杀害,并制造了抢劫QIANG奸杀人的虚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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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
  就在这时,法医老刘将精液化验结论送了上来。死者阴道内提取的两份精液样本中,其中一份通过比对,与第二名男死者(修配厂经理)具有同一性。这就说明,当晚修配厂经理已经平安到达女死者家中,在与其发生性行为后,被藏匿其家中的同伙绑架并杀害。
  看来先前的推论存在着一定错漏之处,通过细致分析,我们认为这个捆绑杀人的团伙仍旧是二人。确切地说,肖天明的推理应该是正确的,出租车司机有可能找到一个游离于捆绑杀人案件之外的第三人帮助自己杀害了女同伙。
  司马局长想了想,说:似乎还是不对。如果我是出租车司机,我将修配厂经理送到女同伙家中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立即将其控制住,为什么非要等到他与自己的同伙发生性关系之后才实施呢?
  肖天明说:如果凶手体格弱小,并没有十足把握呢?他有可能将男死者送到目的地后,然后潜伏在门外。当女同伙与男死者发生性关系熟睡时,利用钥匙偷偷打开房门,实施了绑架。然后放进那个第三人,又对女同伙实施了QIANG奸杀人。
  我立刻就说:这也不对,出租车司机要是已经有了杀害自己同伙的心理,他肯定已经事先和那个第三人打好了招呼,两人会一同进入女同伙房间。以两个男人和女死者的力量,对付那个修配厂经理还是绰绰有余的,完全没有必要等到发生性关系之后。退一万步来说,就算为了稳妥起见,出租车司机与第三人始终在门外潜伏,当女同伙与男死者发生性关系后,再进入房间实施绑架。然后,又对女死者实施了QIANG奸。可是,出租车司机为什么也要QIANG奸女同伙。既然他处心积虑要回避自己的风险,他不应该留下精液这么重要的一个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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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4 09: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21、
  我的这种说法得到很多人的认可,如果凶手真如我们推测那样,不但思维缜密,而且还具有一定反侦察意识,他在控制住修配厂经理后,完全可以任由那名第三人对女同伙实施QIANG奸杀害,自己只需从旁协助即可。还有就是,他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实施QIANG奸行为,难不成是一拍两散之前的最后发泄?这又显然无法说通,不太符合正常的行为模式。
  关于凶手的人数、动机和行凶方式等问题让我们争论了很久。最后,司马局长说:关于这些都还只是我们的猜测和推理,眼下还得从我们能看到的东西入手。大家都注意到了,两起案件的两名死者在死亡前后均遭受到了绳索捆缚,凶手采取这种绑尸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呢?如果凶手确实为男性,是否对性虐待、SM具有特殊偏好,所以才对第一名女死者采取了这种相对罕见的绑缚行为。但第二名男性死者仍旧被捆缚显得就有些失于常理了,难道,他是一名双性恋者?除此之外,假设第二名女死者是凶手的帮凶,也就是所谓的内线和鱼饵,凶手也预料到可能因为她会导致自己被警方发现,所以制造了虚假现场。那么,他为什么不按照前两起案件的行凶手段,将这名女同伙绑缚后杀死呢?这样一来,更能最大限度地迷惑警方视线,从而让我们无法猜测他曾与女同伙合谋。
  顿了顿,司马局长又说:还是假设。假设那个出租车司机确实为本案第一凶手,那个死去的第二名女子确实为本案中的内线和诱饵。第二名女子自然有可能知道修配厂经理的行动轨迹,从而通知出租车司机在饭店外等候,然后拉载被害人来到自己家中。可是问题来了,既然两人是合谋,目的是杀人抢劫,出租车司机肯定会有房间钥匙,他躲藏在房间内,或者潜伏在门外伺机作案多好,为什么非要明目张胆地去饭店门外等候受害人,还要拉着他前往目的地。难道他不怕我们会从视频监控中找到自己的行踪吗?还有,他怎么就那么肯定受害人会乘坐自己的车辆。要知道,饭店门口的趴活车辆很多,如果受害人没有乘坐,而是自己开车或者乘坐他人车辆前往,凶手的这种等候行为完全就失去了意义。关键还在于,我最初设想是出租车内实施的作案,但既然女同伙阴道内留有修配厂经理的精液,说明一定是安全抵达。这样一来,出租车司机的等候行为,就完全成了多此一举,甚至是毫无意义的行为,而且还很有可能暴露自己。
  肖天明想了想:是不是还有这样的原因——凶手应该能想到,如果警方查出了修配厂经理的身份,肯定会顺藤摸瓜找到第二名女死者,所以在实施第二起捆绑杀人之前就已经对自己的女同伙动了杀机,他为了把握起见,才等待汽修厂经理,确定两人共处一室后,同时下了毒手。既达到了抢劫的目的,也灭了口。
  司马局长说:你这么说和没说一样,凶手又不是等着过年回家吃饺子,如果汽修厂经理没有去女同伙的家中,也就不会死亡,我们也不可能据此找到这名女同伙的,更谈不上暴露他自己。凶手趴活仍旧是一个极端愚蠢和无聊的行为。另外还有一点,即便这个凶手就是要脱裤子放屁,非得脑残到等候这个汽修厂经理。
  听到这里,肖天明立刻说:就算第二名汽修厂经理乘坐凶手的出租车有些不符合常理,但第一名女死者确实也是坐着同类型夏利出租车后消失被害的,难道这仅仅就是一种巧合?我觉得出租车司机是凶手的可能性仍旧是最大的。
  司马局长说:女同伙的确有可能和第一名女死者相识,但未必就能知道她会在第一起案发当晚下班后,去和别人玩4p,更无法确切知道那个4p的主力选手的家庭住址和临阵缴枪。那为什么凶手的出租车会准时出现在那对夫妻的楼下呢,难道凶手通过自己的女同伙熟记相貌后,一直在跟踪第一名女死者,并时刻准备着,准备着人家上车之后再实施谋杀。这种说法难道不荒唐可笑吗?女同伙既然认识第一名女死者,肯定有机会套出其住址,并熟知其正常的行踪轨迹。完全可以找一个相对宽松的时间段进行谋杀,有必要非选择在人家4p的当天吗?即便是出租车司机和女同伙都等不及了,不作案就手心刺挠,而且女同伙对第一名女死者的一切都了如指掌,也预计到了那个主力选手的早泄时间问题,并叫出租车司机去楼下等待,并杀害了人家。但你们想到没有,一个女大学生做陪聊女,晚上去和人家玩4p调节夫妻关系,能随身带多少钱,她又不是那个汽修厂经理。凶手折腾翻身的,仅仅为了这几个钱,就大费周章跟踪等候,完全就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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